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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契約之權利。

二、不得約定免除機構告知臍帶血之保存有其技術上的極限與風險等重要資訊之義務。

三、不得以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權威式誇大用字、無法積極證明為真實或無法舉證之用語作為廣告之內容;亦不得於廣告內容中暗示或影射醫療之業務。

四、不得約定機構廣告中有利於產婦之事項,不構成契約內容或僅供參考。

五、不得約定免除機構親自履行保存之義務;亦不得約定同意機構得將臍帶血交由第三人保管。

機構委由第三人履行臍帶血之運送、檢驗及母血檢驗者,不得約定免除機構之責任。

六、不得約定產婦不得提前終止契約。

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構不得與產婦另行約定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八、不得約定預先免除機構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九、未依約定之通知方式及地址送達產婦並限期支付費用者,不得因其延遲給付費用,即予機構得任意處分臍帶血之權利。

十、不得約定預先免除或限制機構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約定。

不得為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

 

本文擷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09.08公告「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